涉案财产证监会可冻结查封冻结、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长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查处证券违法行为,规范冻结、查封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还就这一办法的出台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实施办法》指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冻结、查封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经法律部门审查,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
《实施办法》还指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冻结、查封: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涉案当事人本人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或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以及与其有关联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中存放的违法资金、证券,部分已经被转移或者隐匿的;被举报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已经或者将要被转移、隐匿并提供具体的转移或者隐匿线索的;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等形式,拟将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作为合同标的物或者以偿还贷款、支付合同价款等名义转移占有的;其他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迹象的。
对于冻结、查封的期限,《实施办法》指出,冻结、查封的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满前10日内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每次继续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的,视为自动撤消冻结、查封。
另外,
账户被冻结后,证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的请求,经申请部门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该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解冻,并监督证券持有人依法出售,同时将出售证券所得资金予以冻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查封措施:已经完成调查、处罚的;经查证,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查封的情形。
《实施办法》还规定,当事人对冻结、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