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1月5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12月23日刊登公告之后,公司董事会受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价安排部分进行如下调整:
    原方案为:
    "中科三环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57,600,000股公司股份作为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安排,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获送2.5股。"现调整为:
    "中科三环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63,504,000股公司股份作为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安排,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获送2.8股。"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稿。本独立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 、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中科三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协商一致,并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思路,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书的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调整后的中科三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以及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调整后的中科三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获得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经中科三环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后可以依法实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1月4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s://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相关附件。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