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宾馆董事会于2005年12月23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至2006年1月3
日东方宾馆及其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
方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现方案为:
    东方宾馆的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做为对价,
从而获得流通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
3.2股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
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在原承诺的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追加承诺如下:
    东方酒店集团、越秀集团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
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非流通股股东通过交易所竞价出售股份的委托价格不低
于2.93元(东方宾馆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前60日均价的110%)(在东方宾馆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而导致股本或股东
权益发生变化时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计算)。承诺人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
易,承诺人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帐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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