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5年12月23日,财政部驻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向公
司下发"财驻宁监(2005)130号"文件《关于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退付一
般增值税的批复》。 主要内容为:根据财政部财税(2003)163号文件的规定,
"同意退付2003年度一般增值税14,603,639.84元,其中:中央级10,952,
729.88元,自治区级3,650,909.96元。请你单位接到批复后即按规定进行财务
处理"。
    二、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驻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向我
公司下发"财驻宁监(2005)136号"文件《关于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退付
一般增值税的批复》。主要内容为:根据财政部财税(2003)163号文件的规定
,"同意退付2004年度一般增值税14,419,783.50元,其中:中央级10,814,
837.62元,自治区级3,604,945.88元。请你单位接此批复后即按规定进行财务
处理"。
    三、上述2003年度、2004年度退付一般增值税共计29,023,423.34元,按每
日万分之五计算共需缴付滞纳金13,231,789.86元,其余15,791,633.48元记入
补贴收入,增加净利润,公司一并在2005年度进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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