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纸中国保监会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息报纸
是委托理财还是融资炒股
2006-01-0401:29
如果股市走牛,可能这些都不会成为问题,可偏偏是炒股资金账户中亏损了16万余元,合作炒股因此发生纠纷。 一方认为双方是委托理财性质,另一方则认为两者是融资炒股性质,无法调解闹到法院。日前,上海静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高先生承担炒股损失8.3万元。
当上证指数从2245点一路下泻后,要想从专职炒股中获取盈利,就变得异常困难。2002年8月23日,贺先生和高先生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高先生融资给贺先生,并提供股东账户。在合作期间,贺先生有账户内资金操作权,但无提取融资账户内资金的权利;半年为期;若到期盈利,除去10%利息外,按五五分成;若出现亏损,贺先生承担同比例利息;而高先生则对贺先生买卖股票有监控权和质疑权。之后,3名案外人蒋某等人分别出具承诺书,同意将自己账户内的股票和资金,在半年内不撤消指定交易,为贺先生融资作抵押担保。
3天后,高先生在自己名下一个资金账户存入450万元,供贺先生炒股。同年10月17日,高先生又用支票方式取走349万元。从2002年9月10日至2003年3月3日期间,贺先生在高先生所提供的2个资金账户买卖股票,先后购买了歌华有线、ST永久及中国凤凰等股票,累计亏损了16.6万余元。
2005年9月7日,贺先生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称,8·23协议签订后,自己履行了炒股义务,至2003年3月3日经过结算,账面上出现了亏损,那么自己应承担占用高先生资金的利息38779元,同时要求高先生承担相应的亏损。但双方协商不成起诉法院,要求履行8·23协议合作炒股予以清算,判令高先生承担合作炒股亏损12.7万余元。贺先生还提供了先前法院的判决书,以证明双方对8·23协议合作炒股还未作清算,以此证明自己的诉权主张。
法庭上,高先生辩称双方是融资关系,而非委托理财关系。贺先生已从案外人蒋某等人的账户中,划了23.8万余元资金,该笔资金就是用于归还自己的融资款,是为履行8·23协议炒股的担保责任,双方的协议已履行完毕,不认可贺先生的诉请,高先生也向法院提供了8份证据材料,来证明与贺先生之间是融资协议。
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8·23协议的性质,究竟是融资还是委托理财关系?双方对8·23协议是否已作过清算?贺先生认为,8·23协议中权利义务约定的是合作炒股,对炒股盈利分配及亏损的承担均作了约定。但在炒股亏损承担比例清算中,双方产生有分歧意见;而高先生则认为8·23协议第一条,明确是自己融资给对方还提供股东账号,该协议是融资协议而非合作炒股协议。贺先生炒股亏损后,共需补偿自己融资和利息23.8万余元,由于贺先生无力还款,才将担保人账户内的股票平仓,所得余额23.8万余元划入自己的账户,以归还融资的本金及利息,强调8·23协议早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8·23协议中虽有融资一词,但从协议内容看,高先生向贺先生放款的同时,还提供其资金账号,贺先生仅有资金操作权,却无提取资金的权利。如此说贺先生并没有取得资金所有权,那么双方签署的8·23协议属委托理财合同,高先生称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系借款协议与事实不符。针对双方说法不一的8·23协议,是否已作清算?高先生出示证据,无法证明贺先生已同意他的计算方式,也不能证实贺先生已对8·23协议进行了清算。再者8·23协议约定到期盈利,除去10%利息外,按五五分成;若出现亏损,贺先生承担同比例利息,即无论盈亏双方均按约定的比例分红。该10%利息,是高先生收益的保底约定为无效,双方约定除去利息外的盈利,按五五分成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遂判决高先生承担亏损部分的50%。
法官点评:审查协议性质应通盘考虑
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得的利益,按照约定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合同。其主要表现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主要为自然人;主体双方订有委托投资协议,委托人将自有资金注入其自有的或指定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委托受托人使用该资金用于证券交易或国债交易,但不能擅自处分。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该合同的特征是,借款人所取得的是借得钱款的所有权,能够对该笔钱款作独立支配。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该投资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若实际投资者因保底条款而不承担投资风险,与投资的本质是相违背的。从社会效果层面看,保底条款使受托方接受全部风险的同时,将增大在证券市场上交易行为的投机性。从双方的协议看,尽管有融资一词,但在协议实际履行中,该协议更多的反映是委托理财的内容,据此法院认定该协议属于是委托理财内容。
投资者炒买股票,本身就含有较大的风险性和不确定因素,特别是在股市持续走熊的环境下,股市中没有永远只赚不赔的操盘手。有道是: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别人说得花好稻好,你信吗?或许此案给人的教训,就是别指望天上会掉馅饼。在你要拿出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给他人炒股时,自己首先应弄清楚这笔钱是借款性质,还是委托理财性质?以免日后再起纷争。
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 李鸿光
网站检索
标题作者全文本网站提供之资料或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上海上证网络有限公司Copycenter2004ShanghaiShangzheng Network Co.,Ltd.Allcentersreserved.联系电话:(86-021)58391111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杨高南路1100号E-MAIL:webmaster@cnstock.com
(责任编辑: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