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31日公布股改方案的宁夏恒力,其股改方案无疑又是一家打上了“创新”烙印的方案。根据该公司发布的董事会公告与股改说明书,公司将以不良资产回购非流通股股份作为对价安排形式,折合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赠3.7股。 董事会公告称,宁夏恒力以截至2005年9月30日对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投资账面价值18000万元为对价,以2.671元为每股价格,按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其共计回购67390490股非流通股股份,并将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回购完成后,宁夏恒力不再拥有对伊信公司的长期投资,转由原非流通股股东按比例持有。公告称,宁夏恒力拥有的对伊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18000万元,但为不良资产。由于伊信公司违法经营导致重大损失,已进入停业整顿阶段并被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和相关会计准则,2005年度应全额计提投资损失。因此,仅以方案而论,宁夏恒力的股改方案无疑是一次“创新”,并且,它是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解决公司存在的不良资产问题、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的精神。 但宁夏恒力的这个“创新”方案显然是一个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方案,其实质是该公司借股改之名、借“创新”之名,由流通股股东来替该公司的盲目投资买单。不错,宁夏恒力的股改方案是解决了该公司18000万元的不良资产问题,但在这里,我们应该弄清楚的问题是这18000万元的不良资产是怎么来的?谁应该对这18000万元的不良长期投资承担责任。 很显然应该承担这笔投资所带来责任的不应该是流通股股东。因为对伊斯兰国际信托的这18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是在2002年3月份的时候由该公司的董事会作出的。当时,该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定是以自有资金出资18000万元,参股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参股比例为总股本的18.15%。当时该公司信誓旦旦地表示,参股伊斯兰国际信托公司,旨在优化产业结构、涉足金融产业、实现战略转型。然而,就是当时的这一优化产业结构的决定,结果导致了这笔不良资产的产生。因此,姑且不论在这笔投资的背后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东西,作为该公司的董事会及其相关的成员来说,对这笔投资所带来的恶果是应承担必要的责任的,该承担经济责任的就应承担经济责任,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就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借股改之机将这笔不良资产消化了之,试图掩盖问题的存在。 而且,宁夏恒力这种以不良资产回购非流通股股份作为对价安排的形式,显然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实际上是由流通股股东来全额对该公司的这笔投资损失买单。虽然该公司认为,公司的这种对价安排折合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赠3.7股,但实际上流通股股东一无所得。在该公司的股改方案里,非流通股股东付出了67390490股股份(当然也得到了18000万元的不良资产),但这本应拿来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却用来解决公司的不良资产了,也就是说流通股股东1股未得,将自己应得的对价被公司拿来解决这18000万元的不良资产了。因此,纵观该公司这18000万元投资的前后过程与处理结果,实在是董事会犯错,流通股股东买单。 当然,作为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来说,在上市公司出现不良资产的情况下,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难免是要受到伤害的。但这种伤害也只能是以股份数为限。进一步说,流通股股东也只能是承担流通股股东所应该承担的那一份责任。比如,这18000万元不良资产全部计提损失的话,流通股股东也只能是承担这其中的一部分,非流通股股东也应该要承担这其中的一大部分。但宁夏恒力股改方案中这种把非流通股股东拿出来支付流通股股东对价的股份全部用来解决18000万元不良资产问题,把这18000万元的不良资产全部让流通股股东来买单,这不是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进一步损害吗?都说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是唐僧肉,看来这话在宁夏恒力的股改方案里再一次得到了印证。 (责任编辑: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