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财经文摘》)
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应该能为企业和公民提供广阔的创新空间和具有充分自由选择权的经济环境。如果没有这样的环境,市场中就会出现许多奇怪的现象。目前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规模庞大、日益活跃的中国大陆的“地下钱庄”就是这样一个鲜活的例子。
在西方,几乎所有经济发达国家也都存在地下金融交易现象,但由于其市场较为发达、金融体制比较健全,开放程度也相当高。因此在如此充分的市场竞争下,“地上”的金融服务品种多样、服务高效便利,这使得其“地下金融”只能靠提供非法金融交易服务而生存。
相比我国,情况则较为复杂——民间金融活动性质的界定在目前金融体制下是非法的,官方称之为“地下金融”、“地下钱庄”。但地下钱庄的合理(即形式上不合法,但内容上合理)和非法的金融业务混和并存,这又使得我国非正规的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机构的活动在很多业务方面并无本质区别。如果站在纯经济学角度,从信用体系建立的途径来看,可能非正规的民间金融更接近于真正的金融。因为地下钱庄的信用是自下而上,在民间长时间孕育中形成的,宛如泥土中的草根一样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国有商业银行则不同,它们的信用是自上而下建立的。生存之本其实是在于国家信用的支撑,并非发源于民间。或许正因为地下钱庄拥有如此深厚的信用根基,使得官方一直以来打击地下钱庄的效果远不如人意。
透过历史,我们对钱庄的理解将会更清晰:中国有过历史上金融最开放的时期,当时允许私人经营钱庄(旧式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也相当多样,而且在行会的自愿性监管和交易双方的约束监管下,运行得相当有效和顺畅。其金融风险水平远远低于目前的国有金融机构。由此可见,金融制度上的充分自由进出规则对于金融的创新和金融家的培育是具有相当作用的。
至于现代仅仅在“地下”偷生的“钱庄”,他们所提供的借贷、融资服务和私人外汇买卖业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国金融体制不能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合法”的金融机构在现有的制度下无法提供充分的服务,大量的资金和金融服务的需求者无法在正常的市场途径中得到满足。当正规的金融市场无力提供足够的选择时,非正规的市场就会自然形成。这是市场机制作用下人们的替代选择。
完全可以理解政府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的“洗黑钱”活动,因为无论从法律还是道义上,“洗黑钱”都完全背离了市场经济的规范和法治的要求。此种活动不仅会助长贪污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更是影响金融稳定、阻碍金融体制改革不可忽视的消极因素。但由于市场是一个“需求创造供给”的地方——商品是这样、服务也是这样;合法的选择是这样、灰色甚至非法的选择也是这样。所以,打击“洗黑钱”如果单纯以清除所有地下钱庄为目标可能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政府治理打击“洗黑钱”时,应更注重治理“黑钱”的源头,以求从制度上根除滋生“黑钱”的温床。
这就要求政府加快金融体制的改革。《圣经》说:“就我而论,世界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论,我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套用这句名言,我们说,以旧的体制而论,民间金融是非法的“地下钱庄”,以民间金融而论,旧的金融体制是亟须变革的过时体制。
所以,政府机构应该适时转变思维方式,客观区分并理性分析地下钱庄不同业务的性质和其产生的根源,思考尝试采取以“改”为主、以“堵”为辅、堵改结合的综合治理方法,促使地下钱庄自觉分化,进而分而治之,使地下钱庄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逐步融入正规金融体系。这或许才是更符合我国国情的地下钱庄治理之路。
作者:赵晓(本刊总编辑) (责任编辑:丁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