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年元旦起,个人所得税(也称“个调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从以往的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近日,与几个朋友谈起此事,有人说,我们工资低,上调后,就不是纳税人了。起征标准调整后,确有相当一部分人因收入在起征点之下,可以免征个调税,但这并不说明他们就不是“纳税人”了。
中国的税制结构不以所得税(包括个税)为主,而以商品税为主。目前,中国的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仅为10%左右,而商品税则占总收入的60%~70%(据2005年9月1日《中国青年报》)。因此,即使是再穷的人,也要消费,而只要消费,就要在消费环节向国家纳税。只不过,我们不像有些欧美国家,纳税在消费发票上直接体现出来,而是将这部分税收包含在了商品价格之内。即使是以往缴纳个调税,也大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致使许多人以为,自己不缴个调税,也就不是纳税人了。
同理,国家从1月1日起废止了农业税,也不并说明,农民从此就不是“纳税人”了。之所以一定要搞明白这一点,是因为,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义务是与权利紧密相联的。公民有向政府纳税的义务,就有从政府获得公共服务的权利。这正如经济学家布坎南所言,“税收是权利的成本”。一个人只有有了纳税人地位认同,纳税人意识和荣誉感才会觉醒,才会在享受公共服务时不至于“感激涕零”,才会敢于行使对公共财政和公共权力的知情权、监督权。而公民的纳税人意识强了,不仅利于税务机关征税,也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真正为纳税人服务,认真负责地用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并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死亡与纳税是不可避免的”,一个人任何时候都免不了纳税。有人不用缴个调税了,农民不用缴农业税了,但依然是“纳税人”,仍然可以理直气壮地行使纳税人的权利。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