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1]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国务院决定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我区组织开展了全区第一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区境内所有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就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在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经过全区3万多名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和辛勤工作,全区第一次经济普查按期完成了普查各阶段工作任务,取得了预期成效。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04年末,全区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24028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13261个,机关、事业法人单位4090个,社会团体法人单位846个,其他法人单位5831个。产业活动单位34080个,其中,第二产业5798个,第三产业28282个。个体经营户211096户,其中,第二产业25530户,第三产业185566户(详见表1)。
    表1: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24028 100.0
企业法人 13261 55.2
机关、事业法人 4090 17.0
社会团体法人 846 3.5
其他法人 5831 24.3
二、产业活动单位 34080 100.0
第二产业 5798 17.0
第三产业 28282 83.0
三、个体经营户 211096 100.0
第二产业 25530 12.1
第三产业 185566 87.9
    从地区分布看: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四成以上集中在银川市,其他四市相对较少,呈由中部向四周扩展之态势。银川市法人单位占全区法人单位的40.3%,产业活动单位占全区产业活动单位的37.4%,个体经营户占全区个体经营户的38.0%;石嘴山市法人单位占全区的14.6%,产业活动单位占全区的12.7%,个体经营户占全区的12.1%;吴忠市法人单位占全区的16.5%,产业活动单位占全区的17.2%,个体经营户占全区的19.1%;固原市法人单位占全区的18.0%,产业活动单位占全区的19.0%,个体经营户占全区的18.1%;中卫市法人单位占全区的10.6%,产业活动单位占全区的13.7%,个体经营户占全区的12.7%(详见表2)。
    表2: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地区分布
法人单位(个) 比重(%) 产业活动单位(个) 比重(%) 个体经营户(户) 比重(%)
合计 24028 100.0 34080 100.0 211096 100.0
银川市 9676 40.3 12741 37.4 80268 38.0
石嘴山市 3502 14.6 4332 12.7 25520 12.1
吴忠市 3965 16.5 5866 17.2 40195 19.1
固原市 4333 18.0 6473 19.0 38231 18.1
中卫市 2552 10.6 4668 13.7 26882 12.7
    从登记注册类型看:私营企业和国有单位所占比重较大。在全区法人单位中,国有5250个,占21.8%;集体1365个,占5.7%;有限责任公司1618个,占6.7%;私营企业9500个,占39.5%;其它内资5972个,占24.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9个,占0.2%;外商投资企业78个,占0.3%(详见表3)。
    表3: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
- 法人单位(个) 比重(%) 产业活动单位(个) 比重(%)
合计 24028 100.0 34080 100.0
国有 5250 21.8 12059 35.4
集体 1365 5.7 1897 5.6
股份合作 71 0.3 76 0.2
联营企业 47 0.2 50 0.1
有限责任公司 1618 6.7 2172 6.4
股份有限公司 88 0.4 519 1.5
私营企业 9500 39.5 10008 29.4
其他内资 5972 24.9 7113 20.9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9 0.2 66 0.2
外商投资企业 78 0.3 120 0.3
    从行业分布看:从事制造业的法人单位3807个,占全部法人单位的15.8%,产业活动单位3955个,占全部产业活动单位的11.6%;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法人单位4886个,占20.3%,产业活动单位6010个,占17.6%;从事教育业的法人单位1053个,占4.4%,产业活动单位3826个,占11.2%;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行业的法人单位8230个,占34.3%,产业活动单位10863个,占31.9%。以上四个行业法人单位占全部法人单位的74.8%,产业活动单位占全部产业活动单位的72.3%(详见表4)。
    表4: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行业分布
法人单位(个) 比重(%) 产业活动单位(个) 比重(%)
合计 24028 100.0 34080 100.0
一、农、林、牧、渔业* 19 0.1 168 0.5
二、采矿业 561 2.3 602 1.8
三、制造业 3807 15.8 3955 11.6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5 0.4 123 0.4
五、建筑业 740 3.1 1118 3.3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28 1.4 495 1.4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5 1.4 417 1.2
八、批发和零售业 4886 20.3 6010 17.6
九、住宿和餐饮业 434 1.8 530 1.5
十、金融业 181 0.7 1182 3.5
十一、房地产业 608 2.5 636 1.9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28 3.4 982 2.9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532 2.2 847 2.5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4 0.8 483 1.4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37 1 291 0.8
十六、教育 1053 4.4 3826 11.2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687 2.9 1112 3.3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83 1.2 440 1.3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8230 34.3 10863 31.9
    *此处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为含有第二、三产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农、林、牧、渔业产业活动单位为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兼营的第一产业产业活动单位(下同)。
    个体经营户主要集中的五个行业:批发和零售业96679户,占个体经营户总数的45.8%;交通运输业42551户,占20.2%;工业22683户,占10.7%;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1228户,占10.1%;住宿和餐饮业17996户,占8.5%(详见表5)。
    表5:个体经营户的行业分布
户数(户) 比重(%) 就业人员(人) 比重(%)
合计 211096 100.0 393155 100.0
工业 22683 10.7 58131 14.8
建筑业 2847 1.4 33166 8.4
交通运输业 42551 20.2 60116 15.3
批发和零售业 96679 45.8 137944 35.1
住宿和餐饮业 17996 8.5 54166 13.8
房地产业 73 … 198 0.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58 1.1 4371 1.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1228 10.1 36198 9.2
教育 242 0.1 841 0.2
卫生和社会福利业 2505 1.2 4435 1.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34 0.9 3589 0.9
    二、就业人员状况
    2004年末,全区在第二、三产业的就业人员[3]为1279282人。其中,第二产业的就业人员为516608人,占全部就业人员的40.4%;第三产业就业人员762674人,占59.6%,第三产业是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渠道。在就业人员中,单位就业人员886127人,占69.3%;个体经营人员393155人,占30.7%。
    单位就业人员主要集中在六个行业:制造业239952人,占27.1%;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15037人,占13.0%;建筑业87565人,占9.9%;教育73836人,占8.3%;采矿业69064人,占7.8%;批发和零售业63842人,占7.2%(详见表6)。以上六个行业的就业人员占全部单位就业人员的73.3%。
    个体经营户就业人员重点集中在六个行业:批发和零售业137944人,占个体经营人员总数的35.1%;交通运输业60116人,占15.3%;工业58131人,占14.8%;住宿和餐饮业54166人,占13.8%;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6198人,占9.2%;建筑业33166人,占8.4%(详见表5)。以上六个行业的就业人员占全部个体经营户就业人员的96.6%。
    表6:单位就业人员行业分布
就业人员(人) 比重(%)
合计 886127 100.0
一、农、林、牧、渔业* 12877 1.4
二、采矿业 69064 7.8
三、制造业 239952 27.1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8730 3.2
五、建筑业 87565 9.9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0192 4.5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574 1.0
八、批发和零售业 63842 7.2
九、住宿和餐饮业 20031 2.3
十、金融业 24992 2.8
十一、房地产业 18958 2.1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864 1.8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6607 1.9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478 1.5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211 0.4
十六、教育 73836 8.3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5711 2.9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606 0.9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15037 13.0
    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4431人,占0.5%;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91098人,占10.3%;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178785人,占20.2%;具有高中学历的人员292723人,占33.0%;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员319090人,占36.0%(详见表7)。
    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219159人,占24.7%。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23471人,占有技术职称人员的10.7%;中级技术职称人员85399人,占39.0%;初级技术职称人员110289人,占50.3%(详见表7)。
    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具有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的人员72629人,占8.2%。其中,高级技师1742人,占具有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人员的2.4%;技师5000人,占6.9%;高级工27033人,占37.2%;中级工38854人,占53.5%(详见表7)。
    表7:单位就业人员学历、职称、技术等级情况(单位:人)
合计 银川市 石嘴山市 吴忠市 固原市 中卫市
合计 886127 437542 137024 132370 88333 90858
一、按学历分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4431 3674 262 181 180 134
大学本科学历 91098 54261 10293 11380 8748 6416
大专学历 178785 92898 24360 26861 19556 15110
高中学历 292723 145245 42880 40584 30676 33338
初中及以下学历 319090 141464 59229 53364 29173 35860
二、按技术职称分
高级技术职称 23471 15571 2392 2284 1998 1226
中级技术职称 85399 44090 10082 12236 11053 7938
初级技术职称 110289 50822 12777 16785 18048 11857
三、按技术等级分
高级技师 1742 1103 241 141 175 82
技师 5000 2882 715 568 374 461
高级技工 27033 17621 3638 2622 1502 1650
中级技工 38854 23575 3921 5216 3004 3138
    三、普查数据质量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分层随机等距整群抽样方法,对5个市的22个县(市、区)数据质量进行了抽查。共抽查29个普查小区的965个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抽查比例约为28‰),个体经营户4149个(抽查比例约为20‰)。抽查汇总结果,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2‰,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本次普查未包括国际组织。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⑴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⑵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⑶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在有关部门登记为法人,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或作为产业活动单位普查,或并入上一级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且具备以下条件:⑴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⑵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⑶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2)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没有领取执照或证书,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年内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活动。
    [3]就业人员:是指2004年12月31日在第二、三产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岗的就业人员。未包括上述范围之外的就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