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通过修订现有“不竞争承诺”而为海外收购行动“减负”的中海油并未得到股东的理解。记者昨日获悉,在去年末举行的中海油特别股东大会上,这项普通决议案因部分独立股东反对而遭否决。
去年12月,境外上市的中海油发布公告称,为了双方在今后的收购交易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将对此前其与母公司—中海油总公司签署的“不竞争承诺”协议进行修订。 依照现有的“不竞争承诺”协议,中海油享有独家权利,行使中海油总公司在中国海上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权利,还包括收购上游石油资产等权利。
但在去年震惊全球的185亿美元竞购优尼科案受挫后,中海油却希望放弃这一“独家”权利。当时,由于中海油上市公司的身份,其按规定披露了许多竞购中的敏感信息,从而令自身陷于被动,最终该收购夭折。与之形成对比的是,中石油运用母公司身份成功收购了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
但中海油的修订理由显然没有打动股东的心。特别股东大会上,修订“不竞争承诺”的议案被高达59.08%的反对票否决。
中海油昨日表示:“对于修订现有‘不竞争承诺’之决议案未被通过表示惋惜,但我们尊重这些小股东的决定。”尽管如此,中海油管理层依然认为,有关“不竞争承诺”的修订建议如被通过,是对公司及整体股东有利的。
据记者了解,依据上市公司相关规定,中海油重提此项议案需要在12个月之后。 (责任编辑:桂衍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