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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诉其控股股东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款纠纷一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扬民初字第2-1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审理的需要:轮候冻结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代码B880976718),持有本公司的115272500股股权,冻结期限一年,自2005年12月30日起至2006年12月29日止。
    上述冻结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冻结登记手续。
    上述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代码B880976718)持有本公司的115272500股股权此前已被冻结,详情见上海证券报2005年8月2日、8月4日、12月3日本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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