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控股股东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于近日接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金山区法院)通知:集团公司、桂林集琦包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石化市场经营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金山区法院作出的(2005)金民二(商)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效力,但集团公司未在裁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此,上海金山区法院将集团公司所持有本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1250万股予以司法冻结,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1%,冻结起始日期为2005年12月27日。此次所冻结股份在此之前已办理质押登记,质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该事项详见本公司2003年4月2日发布的《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公告》,其持续质押情况详见公司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六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