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94)财税字074号文件精神及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属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增值税”。 2005年1-9月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国税局应退税款5,339,878.48元,截止2005年9月30日控股子公司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未收到应退增值税款而将该笔税款记入补贴收入,属提前确认收入,违反了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收付实现制”的财务处理原则。故使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净利润为877,183.41元,扣除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1-9月补贴收入5,339,878.48元后,实际亏损3,127,725.45元。为此,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分别在2005年11月、12月收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国税局2004年12月和2005年1至11月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7,450,060.98元(含2005年1-9月补贴收入5,339,878.48元),对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年度合并报表未发生影响。
    今后,公司将严格按财务制度和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及时、准确、真实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