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本次资产购买经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0月9日下发的证监公司字[2005]100号《关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意见》批准,并于2005年11月23日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根据公司与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以及《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现已完成了全部购买事项,现将资产购买结果公告如下:
    一、购买资产的交割情况
    根据公司与建设集团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以及《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购买的资产是株洲建设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建雅")50%的股权、重庆建设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雅")50%的股权以及车用空调器生产设备和摩托车研发检测设备等固定资产。
    本次资产购买涉及株洲建雅和重庆建雅两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即建设集团将其持有的上述两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公司。该次股权转让已取得上述两公司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建设集团原持有的株洲建雅和重庆建雅各50%的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
    根据《资产转让协议》以及《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建设集团已将车用空调器生产设备和摩托车研发检测设备等固定资产交付给了公司,公司进行了验收。
    二、资产转让款的支付
    根据公司与建设集团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以及《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应以现金33851.62万元和控股子公司重庆建设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拥有的应收账款5221.08万元,向建设集团支付资产转让款共计39072.70万元。
    公司已以银行转帐方式向建设集团支付了资产转让款33851.62万元。销售公司已将与应收账款5221.08万元相关的书面资料交付给建设集团,该债权人变更事项已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债务人,该等债权已由销售公司转移到建设集团。
    三、相关法律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经李敏律师和陶修明律师签字的《关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双方为完成本次资产购买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公司所购买资产已实现交割,已向建设集团支付了资产转让款。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已实施完毕。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一月六日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建摩”)的委托,担任重建摩向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 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实施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重建摩已向本所保证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查,现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实施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批准
    1、中国证监会已于2005 年10 月9 日下发证监公司字[2005]100 号《关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意见》,同意重建摩按照证监公司字[2001]105 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重组。
    2、2005 年11 月23 日,重建摩召开了公司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鉴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了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重建摩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已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批准。
    二、购买资产的交割情况
    根据重建摩与建设集团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以及《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重建摩购买的资产是株洲建设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建雅”)50%的股权、重庆建设·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雅”)50%的股权以及车用空调器生产设备和摩托车研发检测设备等固定资产。
    本次资产购买涉及株洲建雅和重庆建雅两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即建设集团将其持有的上述两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重建摩。该次股权转让已取得上述两公司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建设集团持有的株洲建雅和重庆建雅各50%的股权已过户至重建摩名下。
    根据建设集团和重建摩签订的《资产交割单》,建设集团已将车用空调器生产设备和摩托车研发检测设备等固定资产交付给了重建摩,重建摩进行了验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建设集团和重建摩已就重建摩所购买资产办理完交割手续。
    三、资产转让款的支付
    根据重建摩与建设集团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以及《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重建摩应以现金33851.62 万元和控股子公司重庆建设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拥有的应收账款5221.08 万元向建设集团支付资产转让款共计39072.70 万元。
    根据建设集团出具的书面证明,重建摩已以银行转帐方式向其支付了资产转让款33851.62 万元。
    销售公司已将与应收账款5221.08 万元相关的书面资料交付给建设集团,该债权人变更事项已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债务人,该等债权已由销售公司转移到建设集团。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双方为完成本次资产购买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重建摩所购买资产已实现交割,已向建设集团支付了资产转让款。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已实施完毕。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敏
    陶修明
    2006 年1 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