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2006)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于2006年1月7日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举行,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先生在作演讲。
第十届(2006)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于2006年1月7日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举行,以下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的精彩观点:
股权分置改革现在推进得很快,改革一共推出了16批,400多家企业,网上很多人都对我说,甚至有人写信给我,认为股权分置改革法理依据何在?从两个角度来说,一个从非流通股股东角度来看,有学者提出来股权分置改革没有法理根据,凭什么大股东补偿投资者,甚至提到侵犯国有资产问题。
我的看法是股权分置改革目的是实现同股同权,实现形式和管理依据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为在当初上市的时候,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是股份不流通。如果都流通股市大量增容,股价要跌,当时既然承诺不流通,现在要流通了必然对流通股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得股票的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兑价作为补偿,取得上市流通权,这在《合同法》允许的,因为改变了原定的合同,就要双方商议。本来在上市以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本色价值就是相差比较多,现在要流通了,给一定的补偿是应该的。而且坦率地说,有些国有企业之所以能够发展比较好取得比较大的发展,流通股股东的资金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当初上市的时候,非流通股东没有拿现钱,只是它的资产,而资产质量怎么样就不用说了,资产质量是有一定问题的,有些资产定价也有问题,因为是按照帐面价值定的。比如一台电视机买的时候5千块钱,但是现在1千就行了,你那5千是帐面5千块,要按照重置价格就是1千,当时可能按5千算,你用的资产是陈现成本,不能变现,流通股股东投入的是现钱,这价值也是不一样的,从当初投入,资产和现金比也是不一样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在这些年发展里面从流通股股东投入的现金里面取得发展很重要的因素,到今天要全流通,非流通的要流通,适当的给投资者一些补偿,我认为是有法理依据的,合理合法的。 (责任编辑:郭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