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资者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私自开设公司任董事,与上市公司营业范围一样,业务一样,是否违法?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十一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董事应勤勉尽职,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而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独立性,即法律赋予他比一般董事更高的责任和独立要求,因此你信中所谈的这种情形是独立董事职责所不允许的,该独立董事或辞去董事职务,或将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上交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