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05)鄂荆中民四初字第24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情况
    原告荆州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于2005年8月1日向荆州中院递交《民事诉状》,诉本公司、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发集团")承兑汇票结算纠纷一案,荆州中院于2005年8月12日受理此案。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4年7月8日,本公司从商业银行下属营业部分两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700万元,本公司除交付承兑汇票保证金210万元外,另天发集团用位于沙市区北京东路房屋及房屋所占宗地提供抵押担保。承兑汇票于2005年1月8日到期,本公司未能及时补足商业银行垫付款490万元及利息。原告请求事项:
    1、本公司偿还原告资金490万元及利息;
    2、本公司不能履行前述义务时,确认天发集团位于沙市区北京东路房屋及房屋所占宗地的优先受偿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次判决事项
    荆州中院于200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05年12月15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05)鄂荆中民四初字第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百二十八条、一百三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商业银行垫款本金4899456.03元及剩余利息(2005年1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日万分之三点三的标准计算,已支付利息66959.24元予以扣除);2、本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商业银行对天发集团位于沙市区北京路房屋及房屋所占宗地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3、驳回商业银行的其他诉讼。案件受理费3.451万元,财产保全费2.502万元,共计5.953万元,由本公司和天发集团共同负担。
    (四)该判决事项对公司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可能对公司以后正常经营活动及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目前正积极与商业银行协商妥善处理此事,我们将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公告。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鄂荆中民四初字第24号
    特此公告。
     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