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2006年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6]1号),现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批复》称: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药集团)报送的《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1、同意豁免上药集团因国有股权变更而持有、控制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19878739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55.61%)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2、上药集团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收购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