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05年12月8日发出,并于2006年1月9日下午2∶30在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山路19号一楼讲学厅召开。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共12名,以上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持有或代表股份55,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6.51%。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5,000,0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65.79%;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00,0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0.72%。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蕴韶先生主持,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独立董事王鸿茂先生;公司监事会召集人陆缨女士、公司监事黄立强先生、刘清安先生、何立新先生、黄立英女士、张程女士;见证律师胡轶先生。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式暨成立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基于发展战略的需要及临床检验业务管理的要求,对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项目的实施方式进行调整,拟将该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改为公司拟在广州、上海等城市设立的子公司(内容详见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式的公告 编号:2005-042)。公司单独出资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以募集资金一次性现金投入。
    参加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55,600,000 股,其中赞成票为 55,60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弃权票为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胡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参会董事和记录员签字的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