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产品创新与基金营销策划,其目的无非都是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创造市场需求,引导和动员投资者,扩大基金管理规模,增加管理费收入。但要真正见其效果,达此目的,最终还要取决于投资者对基金运作的认可、信赖和支持。 而这种认可、信赖和支持,又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基金市场对其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保护和业绩回报的支撑。
    基金业面临尴尬局面
    没有多少人否认,证券投资基金自成立以来,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已成为支撑证券市场的一支举足轻重的中坚力量。也许正是由于我们对基金业的功能和作用,给予了过多的预期和奢望,加载了过多的非市场化的社会负重,也包括基金本身发展可能存在的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以至于在监管层面和主流传媒不断高歌基金业取得巨大成就并展示其壮阔发展图景的时候,我们还不得不无奈地面对当前基金业未免令人有些尴尬的局面:
    一是基金经营业绩距投资人的收益预期相差甚远;二是某些基金管理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与代销基金的证券公司之间、与基金公司大股东之间等,过去曾经发生过的有损基金利益的幕后交易、频繁倒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的行为,似乎并没有绝迹。种种行为,招致了基金持有人的强烈质疑和不满,也极大地损伤了基金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和信心。
    就目前基金运作机制所反映出的一些问题,讨论基金制度的创新,恐怕不能不强调对基金投资人权益力度的保护。
    十条措施保护持有人权益
    那么,问题在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才能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加大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现就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直接相关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供讨论。
    ——基金管理人一定要以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行为的理念和准则,正确把握自己的社会定位问题,努力承担起财产受托的应尽责任。
    基金投资人是基金行业的脊梁和基础,是基金行业的衣食父母。基金只有凭着对投资人优良业绩的回报,才能有力地吸引投资人,争取投资人,继续不断的扩大基金管理规模;反之,基金就要失去投资者的信赖和支持而难以维持。
    ——要特别关注基金管理公司的本身治理问题。
    基金管理公司如果不稳定,班子涣散,治理机制有缺失,不仅会招致其股权频繁变动,也必将严重影响基金运作而危及投资者利益。加大基金公司治理的责任,目前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健全和完善公司董事会制度,发挥董事会核心作用;
    二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力争稳定,基金专业经理人也要尽量稳定。有的基金管理公司一两个月就换一次基金经理,有的基金经理表面上还是原基金经理的职务,但已经不再负责原基金的投资业务。基金经理频繁更换,既有违投资人的原来选择意愿,也有损董事会的职权发挥,最终有损投资人的利益维护。
    三是要努力培养和凝聚基金专业人才。目前有些基金公司对专业基金经理的跳槽很感无奈和难办,有人建议,对于基金公司的核心投资管理人才,是否可以借鉴西方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人才流动不能强行禁止,但应有约束条件:即人才需求方应付给人才输送方一定的机会和培育成本费用。
    ——应当允许按规定对设立公司型基金问题进行试点。
    鉴于当前信托型基金的组织形式,投资者利益主体缺位,于是有人建议进行设立公司型基金的试点。其实,投资基金法的第一审草案的第四条规定:“基金可以采取信托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最后出台的基金法,删掉了一审草案中关于公司型基金的规定,只在其附则102条中,规定“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如果国务院出台有关办法,是可以进行基金管理多元化试点的。但基于上市公司中小流通股东的遭遇,公司型基金中小股东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地维护和保护,也需要在未来的实践中证实。
    ——应当注意基金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和合理问题的研究,调动各基金当事人参与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积极性。
    特许的行业有特许的行业垄断利润。特殊的行业垄断利润应该有特许的合理利益分配制度。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的利益分配、基金公司股东与经营团队之间的利益分配、基金公司高管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利益分配,需要进行科学的定位。要谨慎面对基金公司职工持股问题。职工持股是今后的发展趋势,既必要也合理,有利于调动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提高其事业心和责任心。基金管理是依靠智力资本的结合,靠的是才能、知识,经验以及把握、判断市场的能力,应当适应于业绩与报酬相联系的组织机制。但实施持股,应当有制约条件。权利与责任并行,收益与风险相随。目前基金公司,一般注册资金1亿元,管理着数十亿、上百亿元甚至数百亿元的基金资产。这些资产不是在市场自由竞争的态势下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价值。对职工持股问题,要谨慎对待、合理处理,否则,就有失公平和公正。为此,有人建议,如果推行职工持股,是否不宜再维持基金管理费的旱涝保收。
    ——应该严格注意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包括专户理财的隔离管理问题。
    基金管理公司要在这三种基金管理之间,设定严格的隔离制度,不能照顾其中一种,而出现损害其他基金的现象。
    ——尽早制定基金公司淘汰机制。
    对于因破产、撤销或者失去管理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要尽早制订和完善具体的管理办法。对于那些业绩一直较差、经营管理混乱、不再具有基金经营资格的基金管理人,应该考虑尊重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意向,及时进行资源优化调整,将所管理的基金转到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只有这样才是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有效维护和保护。
    ——要加强监管,科学监管,加强服务,减少行政干预程度,应该由市场做的事情,尽量由市场发挥作用,而不要行政干预。
    如新基金产品推出问题,备案就可以了,否则容易错过发行的有利时机。行政的作用主要是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不能违背市场规则,发出有损基金持有人的错误信号,让基金托盘、压盘都不妥当。基金只有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义务,没有担负市场稳定的社会责任。
    ——努力降低基金运作的社会成本。
    要节约基金公司运营的外部成本,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的费用,提高有效性。
    ——增加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的可能性和有效性,提高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
    ——严格执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让损害基金持有人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都要付出必要的代价和成本。否则,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最终只能是一句空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