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王小智
    鉴于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赋予了中国证监会以准司法权,为此,中国证监会近日出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赋予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以冻结、查封的权力。 笔者以为,此举有利于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众所周知,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危害易于扩大、蔓延,证据容易毁损、灭失,资金容易隐匿、转移,如不及时制止和控制,不仅案件本身难于查证,难于处罚,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危及市场的安全运行。然而,在此之前,由于证监会没有冻结、查封资产、资料的权力,而只能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这种做法程序复杂、时间长,等手续齐备去冻结的时候,账户里面的资金早就被转移了,即使最后冻结了,也起不到实际的效果。而且,由于不同的原因,券商、上市公司都是地方的,由于“司法地方化”,各地证监局向当地司法机关申请冻结账户时,对方往往借故不予配合,这也给对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带来了难度,对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极为不利。因此,新证券法赋予中国证监会以准司法权,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这对于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显然是非常有利的。不仅如此,鉴于证监会拥有了准司法权后有利于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这对后来者也有一种震慑作用,从而减少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在客观上也是对广大投资者权益的一种保护。当然,中国证监会拥有准司法权,这只是为有效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创造了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而要真正发挥这一作用,还有四件事是需要引起重视的。第一,对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与审理应从快。否则,还未等证监会行使准司法权,犯罪的证据就被毁掉,资金就被转移了。第二,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要从重,特别是要加大处罚力度。否则,棍棒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这准司法权的实际意义也就要大打折扣了。第三,证监会本身也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办案,用好自己的权力,而不能把准司法权变成一种寻租的工具,搞出钱权交易的黑幕来。第四,司法部门也应积极跟进,加大对证券犯罪案件的审理力度。如果法院仍然拒绝或拖延受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仍然拒绝或拖延小股东的集体诉讼制度,那么,证监会的准司法权就会流于空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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