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西安饮食“高新MALL”项目现已无
法实施。为及时收回公司“高新MALL”项目建设投资款,2006年元月3日,经西
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员会(甲方)与公司(乙方)友好协商,依法自愿
达成《关于解除(2002)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的协议书》
。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终止双方于2002年5月31日签订的《西
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2002)33号》及《补
充合同》。
    2、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退还乙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伍仟万元整(5000万
元);支付资金占用费柒佰柒拾柒万柒仟伍佰元整(777.75万元)。本次退还
时应减去甲方已退付给乙方的伍佰万元整(500万元),实际支付伍仟贰佰柒拾
柒万柒仟伍佰元整(5277.75万元)。
    3、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乙方为项目支出的直接费用贰佰壹拾柒万贰
仟伍佰元整(217.25万元)。
    4、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补偿乙方利益损失壹仟万元整(1000万元)。
    5、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不再享有与该合同、本协议相关的权利义务
。
    2006年元月7日,公司已收到甲方执行本协议支付的上述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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