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实业)与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电力)、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立信)、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晶化石)、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陶瓷)、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建陶)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分别于2005年5月10日和2005年5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6年1月9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太极实业诉西昌电力、四川立信、朝华晶化石、大华陶瓷、涪陵建陶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2、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1年与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集团)签订了互保协议,由太极实业及太极集团为本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杨家坪支行等银行的借款共计3.0372亿元提供连带担保,四川立信则以其持有的西昌锌业的43%的股权为太极实业及太极集团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西昌电力、涪陵建陶、大华陶瓷、朝华晶化石四公司则为四川立信的质押担保追加担保。截止2005年4月27日,本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杨家坪支行等银行的借款全部逾期,各银行向太极集团和太极实业发出了偿还欠款通知书并扣划了太极实业及太极集团帐上的资金3.0367亿元,之后,太极集团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将追偿权转移给太极实业。因担保合同纠纷,太极实业于2005年4月27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的判决情况
    重庆市高院于2005年12月2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号],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具体判决如下:
    (1)本公司向太极实业公司支付3.0367亿元并承担从太极实业及太极集团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至付清时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2)对判决第一项本公司的债务太极实业有权对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西昌电力对判决第一项本公司的债务在以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朝华晶化石对判决第一项本公司的债务在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后的不足时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5)涪陵建陶对本判决第一项本公司的债务在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清偿价值不足3.0372亿元时在3.0372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涪陵大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本公司的债务在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后的不足2.5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本公司应于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偿付,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8,610元、诉讼保全费1,519,120、以上共计3,047,730元,由本公司负担。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诉讼事项及在此之前所披露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同时也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较大影响,尽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今后,本公司将对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该事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截止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四、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