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本公司为推进西部大开发和发展西安旅游业,创新西安商业经营模式,加快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带动城市消费和周边经济的发展,决定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一座集购物旅游、运动休闲、餐饮娱乐、文化享受等多种服务和消费形式为一体的,个性化、多功能、超大型、现代化的"高新MALL"项目。
    2002年5月31日,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本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正式签订了《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2002)33号》及《补充合同》。该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占地面积504.37亩,分两期实施。总投资20亿元。
    2002年11月6日,本公司三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和2002年12月13日本公司200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高新MALL"的议案》。(该等事项公告刊登于2002年11月7日和2002年12月14日的《证券时报》)。
    合同签订后,本公司的实际投资情况为预付了首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000万元。此后,该项目一直处于拆迁和招商引资阶段,本公司未再投入资金。
    因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该投资建设项目现已无法实施。为及时收回本公司"高新MALL"项目建设投资款,2006年元月3日,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法自愿达成《关于解除(2002)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的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终止双方于2002年5月31日签订的《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2002)33号》及《补充合同》。
    2、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退还乙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伍仟万元整(500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柒佰柒拾柒万柒仟伍佰元整(777.75万元)。本次退还时应减去甲方已退付给乙方的伍佰万元整(500万元),实际支付伍仟贰佰柒拾柒万柒仟伍佰元整(5277.75万元)。
    3、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乙方为项目支出的直接费用贰佰壹拾柒万贰仟伍佰元整(217.25万元)。
    4、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补偿乙方利益损失壹仟万元整(1000万元)。
    5、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不再享有与该合同、本协议相关的权利义务。
    2006年元月7日,本公司已收到甲方执行本协议支付的上述全部款项。
    特此公告。
     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元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