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股东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集团")函告,获悉泰豪集团已于2006年1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将其于2005年9月19日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的本公司5,978,259股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4%)解除质押。
    特此公告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