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近日召开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总副主席孙春兰指出,要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职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不断扩大工会在农民工中的影响;要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主动向农民工提供法律代理和服务。 (《工人日报》2006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尽管农民工的身份是农民,是进城务工人员,这一点和城镇职工有所不同,但他们也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与《工会法》的要求形成对比的是,一些地方的工会组织对维护农民工权益态度消极,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将维护农民工权益纳入工会工作范围,由此还引发过农民工向工会求助被拒绝,乃以工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的案例。
其实,作为具有农民和工人双重身份的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农民工身为农民既无农会可以求助,那么他向工会求助,如果遭到拒绝,情形会是如何呢?一种可能是,农民工会寻求其他形式的组织化渠道。如两年前浙江瑞安市成立了外来人口协会,通过非盈利性、非政治性的自治方式将外来劳动力组织起来,既分担了政府职能部门的部分管理功能,也着眼于维护外来劳动力的权益(这里只是举例说明,在工会之外存在着其他组织化渠道,而不是说瑞安的外来人口协会是当地工会拒绝农民工的结果)。这种其他组织化渠道,可能是工会拒绝农民工的结果,也可以视为农民工拒绝工会的结果,这既不利于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同时也不利于工会自身的发展。
另一种可能是,农民工继续如“一盘散沙”,在维权博弈中继续处于劣势。大量研究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如果一方面被权力和资本欺凌、挤压,一方面受到别有用心之徒的蛊惑,低收入、低组织化的社会边缘劳动力群体最容易发展成为不稳定因素。所以,工会组织如果拒绝农民工,有可能将他们推向不稳定的边缘,需要引起高度警惕。农民工参加或组建工会后,工会就应当是农民工自己的组织,而在农民工尚未参加或组建工会的地方,按照全国总工会此次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工会组织也应当主动向农民工提供法律代理和服务,而不应当以各种似是而非的理由将农民工拒之门外。工会组织为广大职工、农民工解决困难、代言做主,广大职工、农民工反过来成为工会最坚定的支持者,工会的发展也就具有了更为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
全国总工会旗帜鲜明地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职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这足以表明,中国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问题上认识更明确了,腰板更硬朗了,行动更坚决了,面临的挑战也更艰巨了。对于中国职工权益和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对于中国工会的发展前景,我们有理由寄予乐观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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