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太极600129今日公告称,公司就公司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朝华集团担保事宜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发出的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朝华集团向公司支付3.0367亿元其中3572万元由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承担从公司及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至付清时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二、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朝华集团的债务公司有权对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朝华集团的债务在以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朝华集团的债务在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其占有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价值清偿不足时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五、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朝华集团的债务在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清偿价值不足3.0372亿元时在3.0372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朝华集团的债务在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清偿价值不足2.5亿元时在2.5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朝华集团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偿付,逾期则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8610元,诉讼保全费1519120元,以上共计3047730元,由朝华集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