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国有股权划转
    为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2004年4月,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就无偿接收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沈化集团")100%国有股权事宜,与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签署了意向协议。 本公司董事会在2004年4月15日进行了提示性信息披露。
    2006年1月10日,本公司董事会接到沈化集团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已对上述国有股权划转作了批复(国资产权[2005]1580号),现对批复内容摘要如下:
    同意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无偿接收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00%的国有股权。
    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尚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豁免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要约收购义务。本公司董事会将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股权划转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沈化集团持有本公司国有股权197,110,56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6.66%。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为杨兴强,注册资本为161159.7万元,企业类型为全资国有,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化学清洗、防腐、水处理技术和精细化工产品;膜研究、膜制造、膜应用、膜设备;推广转让技术,承揽国内外各种清洗业务;中小型化工、石油、石油化工工程施工;自动化工程设计、应用、服务;润滑油的生产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种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钢材、天然橡胶进口经营等。
    二、其他事项
    由于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按照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权限,本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也相应由地方国资部门审批变更为国务院国资部门直接审批。
    鉴于本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要重新履行国资部门的审批程序,审批过程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本公司股票自2006年1月12日起继续停牌,直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国资有权部门的审核备案表。
    三、备查文件: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1580号)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