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6日下达了(2005)深罗法恢执一字第1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被执行人厦门市鑫旺经济开发公司工会委员会: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好时光(已更名旭飞投资)股份公司法人股11540000股及其红股、转增股、配股中的69627股;
    二、冻结时间从2005年12月16日起至2006年12月15日止;
    三、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抵押等;
    四、余下股份轮候冻结。
    关于以上该诉讼的相关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和2005年9月28日在《证券时报》刊登的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共持有本公司11,549,255股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57%。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11,479,628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9%)因股东间诉讼已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2001)闽经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财产保全查封。
    上述(2005)深罗法恢执一字第1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表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查封冻结了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69,627股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9%),并轮侯冻结余下股份11,470,37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47%)。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因为以上的诉讼,厦门鑫旺经济开发公司持有本公司的11,549,255股法人股已全部被冻结。
    特此公告。
     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