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6年1月10日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主支行与我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我公司限期归还借款本金7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并冻结我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分行沁景宛分理处的银行账号。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审理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判决日期:2005年6月28日
    2、审理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主支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8日向本公司签发了(2005)南市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该院开庭审理与本公司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我公司归还委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其利息。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主支行,负责人杨静挺,住址:南宁市民主路11-10号。
    被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清文,住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36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起因和理由:
    2003年8月21日,原告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广西投资公司签定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约定由广西投资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委托原告向我公司发放半年期委托贷款700万元,同年8月26日,原告与本公司签定了《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抵押合同》,约定我公司以南宁国用(2002)字第4197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我公司发放委托贷款700万元,期限半年。原告同年9月10日依约将700万元发放至我公司。合同到期后,我公司除支付2004年12月30日前发生的利息外,未能清偿委托贷款本金及2004年12月31日后的利息。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我公司归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合计7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145530元;
    2、判令依法拍卖被告本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三、裁决情况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8日出具了(2005)南市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结果为:
    1、本公司向原告支付委托贷款本金700万元和利息(利息计算:2004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7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逾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2、原告有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45738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合计48738元由本公司承担。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在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被冻结期间,会给本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产生一些不便,本公司将尽快与诉讼方协商解除冻结。本次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对公司2005年度的经营情况有轻微影响.五、备查文件
    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市执字第34-1号民事裁定书。
    2、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市执字第34执行通知书、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
    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市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
     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