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桥入股深发展一年有余,其痼疾之一———信息披露不到位,仍未得到相应改善。莫不是应了那句老话:江山易改,秉性难移?此顽症不除,深发展难以赢取中小股东的理解和信任,在“攻心”为重的股改大戏中,无疑为自身前景设置了一道障碍。
1月5日,某媒体指称,深发展前行长周林涉案“15亿元问题贷款”被捕,深圳国资委准备接盘不良资产。深发展当日声明,此报道失实,但作为上市公司,却没有通过深交所的正规信息发布渠道刊登相关的澄清公告,实在令人遗憾。
5天之后,深发展公告称,该行于2005年11月7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城建(行情,论坛)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东直门项目土地使用权资格的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正式立案。
2003年8月,深发展向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首创网络有限公司及其系列企业发放了共计15亿元贷款。贷款发放后大部分资金被挪用,为保全债权,深发展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11月,新桥就“15亿元问题贷款”向法机关报案,并获立案。但直到2005年4月,经某媒体曝光,深发展才紧急公告,且含糊其词。称2003年8月,某系列企业获得本行3年期合计15亿元贷款。全部贷款由某担保公司担保。目前上述贷款尚未到期,付息正常,担保单位经营正常。我们不禁产生疑问,如果没有“失实报道”,深发展计划选择什么时机向广大股东公告此项事宜?如此云山雾罩的公告,股东能不担心资本金不到20亿元的深发展究竟发生了什么?
深发展在信息披露方面涉嫌隐瞒重大信息已有不止一次的历史记录。
2002年6月,新桥已与有关股东签订入股协议,深发展非但未及时公告,同年7月31日居然还在发布澄清公告称,“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其信息披露之不完善竟然至此!
2003年6月,入股谈判破裂后,新桥发表声明,称其5月12日收到深发展董事会于1月28日作出的决议,由于该决议未公告,新桥质疑该决议的合法性,并指出该决议内容违反收购协议。深发展董事会理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就该董事会决议在1月28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及时和完整的公告。直到今天,“1·28”决议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公众仍然无从得知。从新桥的态度来看,显然知道上市公司的信息未经公告意味着什么。
2004年1月18日,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曾向深发展出具过《限期整改通知》,指出该行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深发展曾表示吸取教训,进一步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2004年4月,深发展公布年报和季报,媒体的评价依然是其信息披露状况“令人堪忧”,在提高资本充足率、解决不良贷款、盈利能力、引进战略投资者和配股问题上存在诸多“语焉不详”之处。当时,深发展某负责人就此回应,称作为上市公司应该发布的公告,公司都已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股权转让的事宜是在大股东层面上进行的,有些事情并非公司不愿意说,实非公司力所能及。这真是“一入侯门深似海,有谁知是公告来”!
新桥入股前,深发展作为深圳市政府国企改制的一面招牌,其地位不言自明。但其作为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却与其地位不相称,一瞒再瞒。如此行事,长远来看,必会破坏公司与市场的相互信任关系。不知深发展有何难言之隐,要出此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