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7日开庭审理了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向吉
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3270万元,
并承担诉讼费用一案。 2005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如下:
    1、公司偿还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贷款本金327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
2005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
    2、交通银行长春分行有权按交银(2004)年抵字第1号借款抵押合同项下对
公司生产线价值6605万元的机器设备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
先受偿。
    诉讼费337530.00元由公司负担。
    辽源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29日召开有关专题会议,采取措施协助解决
公司的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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