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拥有的专利权数量和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在全球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为了确保本国经济和科技在全球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许多国家都加强或调整了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例如,美国、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家都调整、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成为发达国家在中国争夺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正在成为跨国公司打压我国企业的重要竞争手段。近些年来,涉外知识产权争议(权利人一般为在华跨国公司)频频发生,不仅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有调查显示,仅2002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因专利赔偿的损失近200亿元人民币,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1.5%,约占机电产品出口利润的30%。透过这些知识产权争议的背后,不难发现跨国公司涉嫌滥用知识产权。
国际贸易的增多,使专利逐渐具有了更多的国家色彩,成为了影响国家安全的核心竞争力要素之一。用历史的观点来看,各国专利制度对该国的工业化进程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知识产权不仅存在保护的问题,而且也存在权利行使正当与否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知识产权的获得本身是合理合法的,其实际的行使行为也存在一个是否正当的问题。在这里,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两个问题,保护合法的知识产权的同时必须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
通过全球资源最优化配置,跨国公司在知识特别是技术领域始终占据世界领先地位。在世界专利和许可费用的跨国流动中,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占总收入的98%。跨国公司由于其规模大,投入多,其所生产和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数量的绝对值是其他类型的企业难以企及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其控制和垄断市场的有力法律武器。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和日益融入国际市场,中国越来越成为跨国公司角逐的战场。相应地,跨国公司也越来越多地将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带到中国。
伴随着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加强其竞争地位的过程,各种涉嫌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来了。其典型表现为以下类型:一,拒绝许可。即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二,搭售行为。搭售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行为。三,价格歧视。价格歧视也称为歧视性定价,指企业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四,掠夺性定价。掠夺性定价在中国往往称之为低价倾销,它是价格歧视的一种,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种重要的和典型的表现形式。五,过高定价。这里所称的过高定价,是指企业在正常竞争条件下所不可能获得的远远超出公平标准的价格,也就是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的垄断性高价。
(作者为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软科学组织处处长)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