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会展业秩序,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联合发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记者12日从商务部获悉,依据该《办法》,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 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办法》要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应配合加强专利保护,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
    《办法》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期间商标保护,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法》明确,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加强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受理符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办法》指出,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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