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4日,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本公司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3,27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经(2005)吉民二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决,查封了公司价值3,270万元财产,期限两年。 查封期间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办理抵押、买卖、更名等相关手续。(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请求本公司偿还的贷款本金3,270万元,系本公司于2004年10月8日与该行下辖辽源市支行签定的一份借款合同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3,300万元,贷款期限是2004年10月8日-2005年10月10日。公司以生产线设备10台(套)作了动产抵押,在辽源市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由于公司现金流紧张,至该行起诉时,已偿还上述贷款本金30万元,尚欠3,270万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7日开庭审理了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3,27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案。2005年12月31日做出判决如下:
    1、本公司偿还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贷款本金3,27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5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交通银行长春分行有权按交银(2004)年抵字第1号借款抵押合同项下对本公司生产线价值6,605万元的机器设备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诉讼费337,530.00元由本公司负担。
    公司本着积极的态度,努力在公司有能力时予以偿还。辽源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29日召开了政府各部门和各金融单位参加的"研究得亨公司与有关金融单位债务问题"专题会议,采取积极措施协助解决公司的债务问题。会议做出决定:2006年公司所缴的地方税费,市财政进行适当返还,以增强公司的还本付息能力;积极协助有关银行解除对本公司财产的查封和冻结。各金融单位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困难状况给予充分理解,同意公司在各自银行的贷款实行基准利率,不上浮,协助促进公司享受相关的金融政策。
    本次公告前,中国工商银行辽源市分行起诉,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本息1亿元,对本公司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和冻结。该事项详细情况已经刊登在2005年11月12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时没有影响。公司将就案件的一切进展情况和事项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此公告。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13日
    附件:
    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编号 财物名称 特征及成色 数量
1 辽源辽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将要向被告支付的价款 3270万元,停止支付
2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辽源市西宁城市合作社) 151528.73元人民币
3 被告对东莞市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51%的股份
4 被告对东莞市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51%股份每年送股、红利、利息
    二、备查文件
    1、交通银行长春市分行起诉书;
    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吉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笔录;
    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吉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