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1月12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进出口银行诉公司股东吉林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一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将原查封冻结的吉林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吉恩镍业国有法人股2100万股中的1100万股予以解除查封,解冻日期为2006年1月12日。剩余的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6%)国有法人股继续查封冻结,查封期限至2006年7月11日。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