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9日,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国内另两家企业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 德国进口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有机硅中间体)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6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有关公告,作出终裁决定,原 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存在倾销。自 2006年1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 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3%至22%),实施期限自2006年1月16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