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5月19日,我公司及国内另两家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进口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有机硅中间体)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5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46号公告,作出了初步裁定(内容详见2005年9月29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2006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123号公告,作出终裁决定,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存在倾销,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3%至22%),实施期限自2006年1月16日起5年。进口经营者原依初裁决定向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机硅中间体是本公司主导产品,本次反倾销立案调查终裁对公司有机硅产业的发展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