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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收到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赣国资产权字[2006]17号文《关于同意参加鑫新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江西长运集团有限公司按已公布的《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执行对价安排。
    本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常州绝缘材料总厂有限公司经履行相关法定审批手续和程序,所持鑫新股份373803股的股份性质已由国有法人股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特此公告。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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