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疆众和
    股票代码:6008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名称:广东博闻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北侧89号石牌科工贸小区A座第9层第北5-7号
    联系电话:020-85560738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OO六年一月十六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新疆众和股份。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新疆众和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指广东博闻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众和:指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博闻科技: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股份:指广东博闻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竞得的新疆众和26087000股国有法人股;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博闻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远之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北侧89号石牌科工贸小区A座第9层第
    北5-7号
    注册资本:叁仟叁佰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号码:4400001901735
    组织机构代码:75367088-5
    税务登记证:44010675367088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业、项目);销售文化办公设备;教育交流活动策划;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及其系统集成。
    经营期限:2003年8月19日至长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
    1、本公司股权关系结构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于二○○三年八月在广东省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截
    止到本报告签署之日,本公司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970.00 90
2 北京博闻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30.00 10
合计 3300.00 100
    本公司及母公司(博闻科技)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王绥义98% 杨惠珍3% 阎冬1%
| | |
--------------------
|
深圳市得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44%
|
90.86%-----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90%
| |
北京博闻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 |
|-----------广东博闻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2、本公司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博闻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博闻科技的控股子公司(两公司的股权关系如上图所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在公司任职 国籍 居住地 是否在其它国家取得居留权
吴远之 董事长 中国 海南省 否
符庆丰 董事 中国 江西省 否
罗耀文 董事兼总经理 中国 广东省 否
吴军 监事 中国 海南省 否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本公司董事均未取得在任何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本公司董事符庆丰任博闻科技董事和新疆众和董事,监事吴军任博闻科技董事和新疆众和监事,其余董事未在其他公司任职或兼职。
    五、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不持有新疆众和的股份,且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新疆众和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本公司董事、监事无持有和买卖新疆众和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及所涉及的人员范围如上述第二节第二.2款所列明。
    本公司的内部组织架构如下图:
股东会
|
董事会
|
总经理
|
-------------------
| | |
运营总监 | 副总经理
| | |
--------------| ------
| | | | | |
货 行 外 财 整 仓
运 政 设 务 机 储
部 部 事 部 事 部
业 业
部 部
    本公司的内部管理程序为: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由3人组成,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二、本次司法裁决及拍卖情况
    1、北京博闻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因借款纠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博闻科技为该项借款提供了信用担保,北京一中院于2005年10月14日作出(2005)一中执字第1031、1032和10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608.7万法人股。
    2、2005年11月8日,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拍在线")受北京一中院的委托对博闻科技持有新疆众和国有法人股2608.7万股进行拍卖,本公司以118000000元人民币价款竞得该项拍卖标的,并与中拍在线签订《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成交确认书》(编号:CAN一中成字第20051108号)。
    3、2005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执字第1031、1032、10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2608.7万股归广东博闻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4、2006年1月12日,本公司已办理完毕该项股份的过户手续和股份性质变更手续,博闻科技不再持有新疆众和股份,本公司已合法持有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2608.7万股,占新疆众和总股本的25.23%,成为新疆众和第二大股东。
    三、在受让标的股份的基础上,本公司没有继续收购或试图控制新疆众和其他股份的后续计划,也没有于近期提出新疆众和进行利润分配、股份回购、增发配股等方案的任何计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1、本公司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新疆众和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持有和买卖新疆众和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与新疆众和披露的其余九名股东(博闻科技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也不是一致行动人。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报告人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本公司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成交确认书》(编号:CAN一中成字第20051108号);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一中执字第1031、1032、1033号;
    4、过户资料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备查网址:http//www.sse.com.cn
    第七节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广东博闻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广东博闻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远之
    6年1月16日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出让方)
    上市公司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疆众和
    股票代码:600888
    信息披露义务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博闻科技
    股票代码:600883
    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黑石头
    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8号
    联系电话:0875-2218496 0871-7197370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OO六年一月十六日
    特别提示
    1、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所持有、控制的新疆众和的股份。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新疆众和的股份。
    4、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报告人:指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博闻:指广东博闻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众和:指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指报告人将其所持有的新疆众和国有法人股26087000股通过司法拍卖转让给广东博闻的行为;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黑石头
    注册资本:壹亿玖仟捌佰壹拾捌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号码:5300001001938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21892060-0
    税务登记证:滇国税字533001218920600、滇地税字533001218920600
    企业类型:股份制上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波
    经营范围:计算机硬件生产、软件开发和网络开发、信息服务;硅酸盐水泥、水泥熟料及其他建材产品的制造、销售;生物资源、农业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服务、转让;商贸、劳务服务;基础教育投资业务。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除外)及本企业自产的水泥出口业务;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除外)及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业务。
    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8号
    联系电话:0875-2218496 0871-7197370
    报告人概况:本公司于1990年5月正式成立,1993年经国家体改委批准确认为继续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试点企业。1995年12月8日,本公司发行的社会公众股股票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随着公司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经本公司1999年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自2000年3月7日起,本公司名称由原"云南省保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云南富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自2000年3月13日起,本公司上市股票简称由原"云南保山"更名为"富邦科技"。 经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2004年6月24日,本公司名称由"云南富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简称自2004年7月8日起,由"富邦科技"变更为"博闻科技"。公司股本总额为19,818万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在公司任职情况 国籍 居住地 是否在其他国家取得居留权
刘志波 董事长 中国 北京 否
    三、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报告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转让前,报告人持有新疆众和国有法人股26087000股,占新疆众和总股本的25.23%。
    2、本公司董事、监事均未取得在任何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本公司董事刘志波、符庆丰任新疆众和董事、董事吴军任新疆众和监事、董事许策任云南省保山建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和总经理,其余董事未在其他公司任职或兼职。
    3、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公司未持有、控制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二、本次持有新疆众和股份变动情况
    本公司此次减少的股份共计26087000股,占新疆众和总股本的比例为25.23%,该项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三、本次司法裁决及拍卖情况
    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博闻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因借款纠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因本公司为该项借款提供了信用担保,北京一中院于2005年10月14日作出(2005)一中执字第1031、1032和10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608.7万法人股。
    2、2005年11月8日,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拍在线)受北京一中院的委托对本公司持有新疆众和国有法人股2608.7万股进行拍卖,广东博闻以118000000元人民币价款竞得该项拍卖标的,并与中拍在线签订《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成交确认书》(编号:CAN一中成字第20051108号)。
    3、2005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执字第1031、1032、10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2608.7万股归广东博闻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4、2006年1月12日,广东博闻已办理完毕该项股份的过户手续和股份性变更手续,本公司不再持有新疆众和的股份,广东博闻已合法持有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2608.7万股,占新疆众和总股本的25.23%,成为新疆众和第二大股东。
    五、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转让(受让)双方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及关联法人(包括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新疆众和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本公司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成交确认书》(编号:CAN一中成字第20051108号);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一中执字第1031、1032、1033号;
    4、过户资料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
    备查网址:http//www.sse.com.cn
    第七节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波
    200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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