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改革开放、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失败,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只要是从有利于发展出发,总体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提出了15条指导性意见。“企业改制失误不轻易立案”作为其中之一,颇令人瞩目。
如果说“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等语,对于手持司法权柄的检察官来说,应属其职责内在要求。那么,企业改制失误只要“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就“不要轻易立案”则让人很难与“谨小慎微”司法权联系在一起。
作为经济领域内的一场深刻变革,企业改制毫无疑问将影响到旧有的利益格局。从近年来业已曝光的一些个案来看,一些地方官员和企业领导层借企业转制之机浑水摸鱼的时而有之,国有资产流失的恶果已经显现。吴敬琏就曾将国企改制称作为“腐败的最后一顿晚餐”。不管我们是否愿意承认,与企业改制相伴而生的职务犯罪和权力腐败早已不是“极少数”的个案。有数据显示,近5年来,西安的反贪案件约有50%集中在国有企业。而经济学界较认可的国资流失金额是平均每天1个亿。可见,国企俨然已是经济犯罪的“重灾区”,自然,国企也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战场。
企业改制的现状如此触目惊心,提出“改制失误不轻易立案”的指导意见未免有些失之于轻率。“意见”的本意是要“便于办案人员掌握法律、政策界限”,然而,“侵害群众利益”要到何种程度才能称之为“严重”?“谨小慎微”到何等程度才算得上“不轻易”?恐怕办案人员仍难以“掌握”。更何况,“群众利益无小事”,如今,群众利益都已然被侵害了,还必须等到“严重”之程度才能言“立案”。实令人难以理解。
我们知道,立案只是侦查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对犯罪嫌疑人启动侦查程序,以求查清案件事实的例行过程。立案并不是定性,而是要引发侦查程序,从而查证有无犯罪事实和有何种犯罪事实。有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侵害群众利益”是否“严重”,是需要经过缜密的侦查才能得出的结论。都还未进入侦查甚至立案程序,如何能确知企业改制中有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就更不用说“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了。
应属侦查终结的结论作为立案的前置条件被郑重提出,而且还成了“指导意见”,显然又是沿袭已久的“不破不立”观念在作怪。“不轻言立案”,表面看来是检察机关主动提升“为第一要务服务”的功能,却可能在不期然间破坏了“第一要务”赖以稳定与发展的法治之基。在实践中,又极可能为地方干涉司法独立贡献出一个绝好的“指导性”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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