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会议上透露,在研究房地产税收政策上,导向是要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区别,对于非普通住房,尤其是一些所谓的豪华住宅之类,要从政策上加以限制,而对于居民个人自用房的交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投资性和投机性的住房是要加以限制的。
“目前,我们对外资单位和外资个人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对于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征收的房产税,是按照房产的原值扣除一定比例之后的余值或者是租金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土地的面积和适用的税额来征收的。此外,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还征收一些其他的税费和费用,这样就存在内外税制不统一,房和地分设税种,计税依据不合理,以及税基还比较窄,对房地产征收其他费用等存在比较多的问题。”王力介绍说。
对于开征物业税的意义,王力表示,一是有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二是有利于解决房和地分别征税带来的税制不规范的问题;三是按照国际的惯例,应该按评估值来征税,如果按照这种方法,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房地产的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也有利于解决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的问题;四是有利于正确处理税和费的关系,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开征物业税需要解决的政策、技术和征管问题还很多,条件还不具备。
他透露,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模拟评估试点工作,为物业税的开征积累经验、创造征管的条件。同时,也在认真地研究和积极地准备,按照税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稳步地推进物业税的研究工作。
王力还称,2006年,税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的各项税收政策,同时按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的税收征管。 (责任编辑:桂衍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