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期,本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就股权转让纠纷起诉我公司的起诉状副本。 原告四方公司控股有限公司要求:
    1.解除双方于2003年1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被告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11500万元,并依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祖华,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竹子林道光大银行大厦22-23楼
    被告: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夏,董事长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
    2、诉讼起因及有关情况
    2003年1月15日,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将其持有的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9.09%的股权作价23000万元转让给原告。
    2004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机构字(2004)174号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准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的通知》。因此,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因为原告不符合受让条件,履行不可能而需解除。
    我公司于2005年1月27日向湖南省长沙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6月21日下达了【2005】长仲裁字第58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解除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2003年3月签订的《补充协议》;
    2、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将共管帐户上的11500万元资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受理费1163550元,处理费232710元,共计1396260元,由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反请求收取的受理费100000元,由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详情请见2005年7月5日我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信息披露)我公司收到裁决书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原告则申请不予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作出(2005)深中法执字第791号-(05)审314号裁定:"不予执行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5]长仲裁字第58号裁决书"。但我公司至今没有收到裁决书正本。随后四方控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未开庭对此进行判决,开庭时间定于2006年1月23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无
    五、备查文件。
    《民事诉状》一份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案的具体情况,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业务。由于本次信息披露不及时,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