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票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股票对价。
● 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不需要纳税。
● 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2006年1月19日。
● 对价股票上市流通日:2006年1月23日。
●
2006年1月23日,公司股票复牌,当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 自2006年1月23日,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浙东方",股票代码"600120"保持不变。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1月13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及执行方式:非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比例向流通股股东支付总计62,946,325股股票,于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股份。
2、对价发放范围: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二、股权分置改革具体实施日期
1、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2006年1月19日。
2、2006年1月23日,公司股票复牌,全天交易。公司股票简称由"浙江东方"变更为"G浙东方",股票代码"600120"保持不变。
3、对价股份上市流通日:2006年1月23日。
4、2006年1月23日,当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三、对价支付对象
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四、股票对价支付实施办法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其拥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换取所有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具体方案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3股股份,支付对价股份合计为62,946,325股。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
五、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六、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执行对价安排前 本次执行数量 执行对价安排后
序号 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执行对价安排股份数量(股) 本次执行对价安排现金金额(元)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19,015,982 43.33 51,562,058 - 167,453,924 33.13
2 浙江天业投资有限公司 51,609,600 10.21 10,993,395 - 40,616,205 8.03
3 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3,047,299 4.56 - - 23,047,299 4.56
4 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1,919,490 0.38 408,872 - 1,510,618 0.30
七、股权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别 股份情况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
非流通股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219,015,982 -219,015,982 0
2、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76,576,389 -76,576,389 0
非流通股合计 295,592,371 -295,592,371 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0 +167,453,924 167,453,924
2、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0 +65,174,122 65,174,122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0 +232,628,046 232,628,046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A股 209,881,083 +62,964,325 272,845,408
B股 -- -- --
H股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209,881,083 +62,964,325 272,845,408
股份总额 505,473,454 0 505,473,454
八、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序号 股东名称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67,453,924 33.13%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起12月后 注1
2 浙江天业投资有限公司 40,616,205 8.03%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起12月后 注1
3 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3,047,299 4.56%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起12月后
4 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1,510,618 0.30%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起12月后
注1: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出售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①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在第①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③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九、咨询联系办法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2号
收 件 人: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10009
联系电话:0571-87600320
传 真:0571-87600324
联 系 人: 王俊
十、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及公告
2、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3、保荐意见书及补充保荐意见书
4、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