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月17日《新京报》报道,经过几年努力,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各商业银行的信用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主要采集和保存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同时服务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
市场经济就是一种信用经济
这一数据库目前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到2005年底,收录个人信贷余额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可以说,全国统一的信用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无论从它的功用还是从它的覆盖面来看,对整个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和金融市场发展将起到一个基础性的作用。
一般来说,市场经济就是一种信用经济,是靠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来连接。无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交易还是复杂的金融衍生市场,都是靠一个个信用关系来连接的。没有健全的征信体系,没有好的信用文化,要形成市场经济是不可能的。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信用的好坏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但是,当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之时,市场的信用关系如何建立?一般来说,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就是个人分散化决策,是分散化决策的个人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决策。在分散化决策的市场体制下,如果崇尚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人之间没有内在的协调机制,很可能就会出现人与人之间战争的“霍布斯丛林”,因此,为了保障人类放弃自然权利之合约的有效性,以便达到和平之境,社会需要一个共同的权力,这个权力就是现在所称的政府。但是政府的权力应该是十分有限的。这就是奥尔森所称的市场扩展性政府,即保护与界定个人权利、使合约公正有效地执行、防止对私人权利的掠夺。
数据库的正式运行就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确立的基础
在市场扩展性政府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海耶克所称的“一般性规则”以及以“一般性规则”为基础的合约。这种“一般性规则”并非人为刻意创建的,而是在人们交易的过程自然形成,并具有非人格性和非歧视性的特征。因此,它又是一种自然扩展之秩序。而信用法则是一般性规则的基本核心。
信用法则的重要性人人都知道,但是这种信用关系如何来建立呢?它并非仅是道德说教的结果,也不可能是法律的强制性执行。因为,个人、企业及社会信用,不仅在于个人在道义上如何履行自己的承诺,而且包括通过何种方式来保证个人承担履行,通过何种方式来监督个人的承诺是否履行,如果不履行这些承诺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也就是说,个人信用既包括个人道德底线或信用的主观方面,也包括了个人履行能力及第三者对个人承诺的监督和不履行合约的处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设立与运行,就是要通过建立个人信用记录,使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对未来新的信用活动产生影响,以制度约束个人养成重信用、守合约、遵守法律的行为准则和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而这一数据库的正式运行,就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确立的基础。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应有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可以说,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既能够记录下个人信用历史,便利金融机构对个人信用状况的识别,从而减少金融企业面临的个人信用不足可能出现的种种风险,降低金融机构在交易中的费用。同时,它也能够有助于形成促使企业与个人重视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约束力。如果一个企业或者个人的失信行为不被记录、不受惩罚、不付出代价,企业或者个人就很难有诚实守信的动力和约束力。而且由于一个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小,也必然会促使一些原本诚实守信的企业或者个人也可能会不再守信。据了解,一些跨国企业,在自己的国度里,是遵守信用模范,但一到某些发展中国家,其信用观念立即弱化,因为,在这些国家里,如果你遵守信用就会加大企业的成本。
当然,对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设立,由于它是通过政府的方式来建立的,这里面既有对个人信用的记录与监督,同时也应有对个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因为如果没有特别的保护,个人的权利随时都可能受到侵犯。对于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并非仅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就能够得到保障的,而必须建立严厉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如果没有这种严厉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这些通过这种机制收集的信息既可能用于商业性活动,也可能为种种犯罪提供便利的条件。在此,相关的政府部门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引进先进的信用征信体系,要防止只学表象,而不及里。
□易宪容(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研究室主任 研究员)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