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至1600元后,本市考虑逐步对通讯补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以前免税的收入进行清理,逐步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他说,提高个税起征点后,每年影响北京的税收将近14个亿,如果把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允许在纳税前扣除的项目综合计算,实际上,个人总的免税额会大大超过每月1600元的水平(2006年1月18日新华网转载《京华时报》)。
笔者认为,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妥。个人所得的免税额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时,究竟1600元起征点是高是低?本身就有很大争议。但从网站、有关平面媒体等调查的结果看,认为偏低的占绝大部分。人们呼吁,在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后,还应该增大工资、薪酬的税前剔除项目。而现在可好,按照北京市地税局局长所说的,不但不增加剔除项目,反而还要对已经剔除多年的免税项目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试想,本来免税额度提高到1600元,就是在百姓长期享受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税前剔除项目的心理基础上考虑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不明确),如果对这些百姓长期习以为常的剔除项目征税,在百姓心理上,等于相对降低了1600元起征点的标准。国家苦心为老百姓着想,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让普通百姓少缴税的政策,岂不抵消和白费了吗?
其次,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项目资金,虽然最终归个人所有,但是,在提取和支配上是有特定用途和条件的。就拿住房公积金来说吧,其提取的条件是: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最主要的是,工薪阶层舍弃了自己资金的流动性,保持了公共性,其有公益性的一面。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征收个人所得税确实不妥。再者,北京作为首都,如果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对其他地区有很大的示范作用。如果全国纷纷效仿北京的做法,那么,刚刚实施的起征点1600元就被等于被降低了。这个头不宜开。
从北京地税局局长萌发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想法中,也提醒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确实还有进一步修改的必要。因此,建议把工薪阶层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四个纳税前扣除的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详细明确出来,依法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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