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商务部联合发布公告,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做出补充,大幅降低了香港和澳门旅游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的准入条件。
公告表示,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设立合资旅行社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1200万美元。
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2003年公布的文件规定,旅行社的控股境外投资方,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设立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国家旅游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坚钟表示:“此项措施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企业。”
业内人士认为,在中国进一步降低港、澳资旅游行业进入内地旅游市场门槛之后,利润丰厚的会展商务旅游,将是会展业发达的港、澳资旅游企业与内资旅行社竞争最激烈的一块阵地。(记者 高昂)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