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第一大股东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和第三大股东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以上两大股东继续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法人股分别为58,834,050股和19,607,794股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贷款业务。 其中:
    10,231,545股质押期限至2006年07月13日止;
    68,210,299股质押期限至2006年03月29日止。
    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手续。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0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