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近期收到了黑龙江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北亚集团有关情况的问询函》,证监局就公司的逾期贷款、重大诉讼等问题进行了问询,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做公告如下:
    一、逾期贷款
    截止2006年1月18日,公司短期贷款逾期合计162,189万元,其中集团总部逾期贷款113,226万元,控股子公司逾期贷款48,963万元。 具体逾期贷款明细如下:
    总部逾期贷款
    1、向中国工商银行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贷款49,020万元;
    2、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松花江支行贷款24,500万元;
    3、向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贷款21,000万元;
    4、向交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贷款7,775万元;
    5、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东风支行贷款1,931万元;
    6、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健康路支行贷款9,000万元。
    子公司逾期贷款
    1、绥芬河市福全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贷款19,986万元,其中向中国工商银行绥芬河支行贷款270万元,向中国工商银行融汇支行贷款3,316万元,向中国银行兆麟支行贷款3,213万元,向中国银行动力支行贷款7,245万元,向交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贷款5,942万元。
    2、上海北亚瑞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逾期贷款15,018万元,其中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健康路支行贷款1,800万元;向中国光大银行贷款4,381万元;向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贷款1,346万元;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贷款4,094万元;向华夏银行贷款1,490万元;向中信银行贷款1,906万元。
    3、黑龙江省北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贷款6,000万元。
    4、黑龙江北鹤木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贷款4,065万元。
    5、黑龙江省北亚经贸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动力支行贷款3,895万元。
    此外,公司长期借款逾期1,400万元,是因为贷款银行变更存在争议,公司在历年年度报告中已有披露。
    二、重大诉讼
    截止2006年1月18日,因逾期未偿还贷款,共计十一家银行起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案件二十四起,涉诉本金人民币87,334万元,美元2,634万元。
    1、2002年11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向我公司提起诉讼,起诉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2004年8月2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二审终审判决,判决我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
    2、2004年8月11日,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向我公司控股子公司绥芬河市福全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起诉本金人民币1,737万元,美元689万元。
    2004年9月27日,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向我公司提出诉讼,起诉本金7,825万人民币,利息人民币109万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日送达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交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上述本金及利息。
    3、2004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松花江支行向我公司提起诉讼,起诉本金人民币24,500万元,利息人民币242万元。
    4、2004年11月9日,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向我公司控股子公司黑龙江北鹤木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起诉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美元70万元。
    2004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向我公司提起诉讼,起诉本金人民币21,000万元;同时向我公司控股子公司黑龙江省北亚经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起诉本金美元483万元;向我公司控股子公司绥芬河市福全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起诉本金美元1,297万元,利息美元119万元。
    5、2005年1月11日,中国工商银行绥芬河市支行向我公司控股子公司绥芬河市福全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起诉本金美元95万元。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8日送达判决,判决我公司控股子公司绥芬河市福全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6、2005年1月28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健康路支行向我公司提起诉讼,起诉本金人民币9,000万元。
    2005年2月2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健康路支行向我公司所属河南北亚瑞松纸张纸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起诉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
    该两案已分别于2005年5月16日、2005年9月8日送达判决,判决上述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7、2005年2月24日,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向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北亚瑞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起诉本金人民币700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做出并送达判决,判决上海北亚瑞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利息人民币7万元。
    2005年3月14日,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向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北亚瑞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起诉本金人民币800万元。
    8、2005年3月2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向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北亚瑞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提起五起诉讼,起诉本金共计人民币5,041万元,利息人民币45万元。
    9、2005年3月2日、3月15日,光大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向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北亚瑞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提起两起诉讼,起诉本金共计人民币4,381万元。
    10、2005年3月18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北亚瑞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提起三起诉讼,起诉本金共计人民币3,490万元。
    11、2005年3月30日、4月29日,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向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北亚瑞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提起两起诉讼,起诉本金共计人民币2,159万元。
    三、对外担保
    (一)未披露担保
    1、对绥芬河市福全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介绍:
    担保时间:2004年4月29日至2005年3月1日
    担保金额:19,986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名称:绥芬河市福全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山城路七台河房屋开发楼;法定代表人:李卓;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业务:对俄罗斯边境小额贸易;截止2004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1,920万元、净资产3,436万元。
    2、对黑龙江省北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介绍
    担保时间:2002年9月12日至2004年9月11日
    担保金额:6,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名称:黑龙江省北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美顺街6号;法定代表人:于宗元;主营业务:城市综合开发贰级等;截止2004年12月31日,北亚房地产总资产70,419万元、净资产1,126万元。
    3、对黑龙江北鹤木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介绍
    担保时间:2003年4月15日至2004年7月1日
    担保金额:4,065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名称:黑龙江北鹤木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梁街74号;法定代表人:刘贵亭;注册资本:1,002万美元;主营业务:生产木质地板产品及售后服务;截止2004年12月31日,黑龙江北鹤木业有限公司总资产15,928万元,净资产9,097万元。
    4、对黑龙江省北亚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介绍
    担保时间:2004年6月7日至2005年2月7日
    担保金额:3,895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名称:黑龙江省北亚经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哈尔滨市动力区中山路172号;法定代表人:文风;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业务:对外进出口经营业务等;截止2004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9,276万元、净资产-1,668万元。
    (二)逾期担保
    截止2006年1月18日,公司对外担保合计为70,133万元,全部是对子公司担保,其中逾期担保为58,963万元,逾期担保具体明细如下:
    1、为上海北亚瑞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5,018万元;
    2、为绥芬河市福全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19,986万元;
    3、为北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6,000万元;
    4、为黑龙江北鹤木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4,065万元;
    5、为黑龙江省北亚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3,895万元;
    6、为黑龙江北亚乳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0,000万元。
    2005年12月23日,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出售了福全公司和北亚经贸两家公司的股权,受让方承诺尽快解除上述担保(详见刊登在2005年12月24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公司公告)。
    公司对外担保累计70,133万元,占公司2005年9月30日净资产的48%。
    公司已经认识到前期工作中所发生的失误及给各方造成的种种不良影响。在此,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同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保证严格遵守各项法规、制度、章程,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