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联合发起的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英国及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案终裁获胜。
    2006年1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123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终裁公告,自2006年1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税则号29310000、38249090)时应缴纳13%-22%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5年。
    我公司拥有目前国内最大的有机硅生产基地,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是本公司的主要产品。商务部对该产品的反倾销案终裁将给公司有机硅产品的生产销售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6-01-19 |